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說明


依行政院勞動部第1070203689號函核准辦理
行政院[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]規定,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,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教育訓練。
各事業單位,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,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,每增加一人再設置一人。
申請夜間工作事業單位,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。
急救人員需由受過16小時的「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」並取得證照者擔任,每3年至少應再接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。(110年7月7日修正通過,111年1月7日開始實施)
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能、耳聾、色盲、心臟病、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,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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